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