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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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TRUYE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TRUYEN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2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余明賢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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