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964號上訴人原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指定準備期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先行完成書狀交換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卓英附件:
一、原林公司於92年6月24日出售台北市○○街○段○○○號8樓房屋及地下1樓A29車位予甲○○時,地下1樓C46、C47二機車位是否併予出售?若是,原林公司應舉證證明之;若無,原林公司當初出售該二車位與丙○○之價格及92年6月間之價格各如何?
二、原林公司售屋予甲○○時,同意提供至少價值新台幣80萬元裝潢予買方之原因?此與房屋價值關聯性為何?
三、依兩造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2項約定:「……如甲方逾期五日以上,每逾一日應加付該其款萬分之五遲延利息,……」,原林公司於原審提出被證15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表所列違約利息計算起算日之依據?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四、原林公司於原審提出被證15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表所列大樓管理費計算起算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