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9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廖于清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