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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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又與附表編號3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之罪,即附表編號3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8年5月間某日│88年8月7日│86年5、6月間至88年8│││││月間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88年度少連偵字第│署88年度少連偵字第│署92年度偵字第18010│││289號│289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96年度上更一第211號││├────┼──────────┼──────────┼──────────┤││判決日期│89年6月21日│89年6月21日│96年7月25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9年度台上字第5913號│89年度上訴字第2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6063號││├────┼──────────┼──────────┼──────────┤││確定日期│89年10月5日│89年6月21日│98年10月22日│├───┴────┼──────────┼──────────┼──────────┤│所犯法條│89年7月5日修正前槍砲│刑法第305條│86年11月24日修正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條第4項││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執字第6480號│署89年度執字第6480號│署98年度執字第14134│││(已執畢)│(已執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