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庚○○原告癸○○原告己○○原告辛○○原告甲○○原告壬○○送達代收人 周明煌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