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玖拾年參月捌日上午拾時肆拾伍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