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經延長羈押貳月後,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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