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宗遠自民國玖拾年叄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宗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自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吳燁山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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