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現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調解標的價額(即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若未查報調解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