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調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調字第302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
18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裁判費,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繳交500元,依前揭說明,尚應補繳500元。
二、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其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人為相對人代墊水、電費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