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782號異議人 鄭榮吉 上列異議人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NJ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第1項係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等語,足認聲明異議者,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 鄭明德 ,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書附卷可證,足證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淑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