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陳明 呈新北市○.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慶洲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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