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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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收入,固以
民國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⒉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請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其與出租人毛賴彩鳳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⒋請債務人說明車號0000-00之汽車購買之詳細時間及給付款項
之方式、數額,並提出汽車行照影本到院;又債務人既已高額負債,又何以購買汽車,而不撙節支出?⒌債務人之女 毛可歆 、 毛語庭 之父親有無給付扶養費?若有,金
額若干?給付方式為何?若無,未給付之理由又為何?⒍觀諸萬泰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之原因係債務人
大量借款及密集消費,是請債務人據實說明詳情為何?又債務人負擔大量債務之原因為何?⒎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
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