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馨慧(原名邱貞熒)選任辯護人陳慧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7552號、102年度偵字第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馨慧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邱馨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業於10
2年3月2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陳怡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