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新發鄭高傑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舒媚 即鄭高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高傑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高傑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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