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2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8,1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6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榮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