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請人順陽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琴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億通風設│華南商業銀│97年6月10日│150,970元│0000000││││備有限公司│行五股分行│││││││ 陳信昌 ││││││├───┼─────┼─────┼──────┼─────┼─────┼──┤│002│研能科技股│永豐商業銀│97年6月5日│10,04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 郭珮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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