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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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葉佩勲
樓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原名葉佩勲)自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原名葉佩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於98年3月4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麗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婉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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