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黎氏紅莊 (LeThiHongTrang)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進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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