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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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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