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622號上訴人 洪祖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視同上訴人 徐賢修
徐中玉 徐振修 被上訴人 朱志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複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