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洪淑珍 原告 張凱亮 原告 劉建程 原告 戴碧珠 原告 賴敏惠 原告 欒信華 原告 張玉麗 原告 曾鄭春 原告 曾靜毅 原告 杜定宇 原告 許鋐瑋 原告 吳彩英 原告 劉春蘭 原告 許春蓮 原告 黃芬玉 原告 黃周佩珍 原告 黃文發 原告 周紫英 原告 劉靚嫻 原告 劉慶偉 原告 劉台坤 原告 洪玉媛 原告 張進祥 原告 鄧幸宜 原告 洪淑芬 原告 鄭明香 原告 吳寶鳳 原告 鄭意樺 原告 黃志瑋 原告 黃湘語 原告 黃怡婷 原告 吳翔昌 原告 林月緞 原告 吳澄欽 原告 吳金宏 原告 蔡美玲 原告 蔡鄭 梅珍 原告 溫文勝 原告 許巧言 原告 蔣振源 原告 蔣奇霖 原告 吳素珍 原告 周錦添 原告 黃鈺閔 原告 陳彩鳳 原告 周美伶 原告 李仁惠 原告 余國芳 原告 李超 原告 李仁皓 原告 周伯謙 原告 周孝威 原告 周聖濱 原告葉丞原告 何映辰 原告 何嘉盛 原告 蔡彩玉 原告 林阿訪 原告 郭旗顯 原告 李碧琴 原告 黃鳳珠 原告 曹惠芳 原告 王鴻鈞 原告 林俊傑 原告 吳明杰 原告 黃桂美 原告 賈潤英 原告 羅小玲 原告 陳鍾玉粉 原告 曾畫眉 原告 劉耀文 原告 張秀榛 原告 周宸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張秀榛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被告 洪麗淑 被告海峽商報有限公司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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