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011號債權人穎興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穎興照明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代表人為乙○○,非黃淑玲)。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