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吳麗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中關於「新臺幣50000元」等字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5000元」等字。
理由
經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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