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陳吳麗珍
陳意青 律師
被 告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