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陳吳麗珍
       陳意青 律師
被   告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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