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4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魏榮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馬簡字第49號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
證,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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