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訴字第3號
上訴人 李恩利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5,13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