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1號

原告 楊慶總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昭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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