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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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被告 張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