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黃敏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9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孔秀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