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