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請求乙○○○給付管理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另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
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846號判例及同年台
上字第4297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乙○○○(生前籍設臺南市○區○○路2段56號4
樓之5,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早已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前之民國96年8月3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前,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
說明,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