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星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忠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3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10日上午9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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