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3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乙○○
被   告 丙○○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壹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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