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盈志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尖嘴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274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由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該起訴書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尖嘴鉗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4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