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原告 李煒論 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被告 李彥勳
李賢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捌仟玖佰零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出售面積乘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原告僅預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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