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1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 張暄寀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9,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