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旗壹選任辯護人陳勇成律師
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旗壹選任辯護人陳勇成律師
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