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 唐翔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世迎 │華南商業銀│103年2月28日│41,774元│HD0000000│││││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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