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補字第531號原告 林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美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