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2899號
原告 謝鳳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定賢
被告 楊基泓
被告 楊緒堅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28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36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3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
國112年3月4日起、被告乙○○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為臺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1號
刑事判決行為時為未成年人,被告乙○○當時為被告甲○○
之法定代理人,因被告甲○○有上述刑事判決之侵權行為,
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87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230,0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
相關之匯款單及上述刑事判決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
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定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