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日商安內華股份有限公司(ANELVATECHNOBUSINES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祈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八千五百九十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千六百九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九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五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