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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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格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格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格崑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殺人未遂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案發後被告即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且被告涉嫌重罪,依人類趨吉避凶之天性,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104年1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案發後被告即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自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4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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