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 林家民 被上訴人 王棋賢
陳貴珠 陳貴香 王貴玲 陳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提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