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068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之土地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然抗告人之建物為臺北市○○區○○○路○○巷○○號,係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相對人非土地權利人,亦非管理人,無權處分抗告人土地,請求更正原判決所載錯誤之地號等語。
二、查抗告人就原法院民國(下同)96年4月30日95年度重訴字第6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於101年1月9日以101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人不服,聲請回復其建物登記資料,經原法院以103年12月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蘇瑞華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