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許迎時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麗卿
朱邦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