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