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O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訴為應依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而追加之訴訟(給付票款訴訟)則為應依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源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原告得於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簡易庭就追加之訴為審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陳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