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
上訴人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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